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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禁燃禁放!株洲警方通报7、8月份典型案例

2022-09-14 19:39:43 1742

摘要: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自觉抵制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做到不买、不放,积极举报违法行为7月1日至8月31日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共处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情67起其中接到市民110报警的警情48起出警率1...

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

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自觉抵制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做到不买、不放,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7月1日至8月31日

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

共处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情67起

其中接到市民110报警的警情48起

出警率100%

因乔迁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 2022年7月21日0时许,罗某某因朋友搬家,在天元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7月25日,田某因乔迁新居,在芦淞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8月25日23时许,刘某某因乔迁新居,在天元区某小区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8月31日21时许,唐某因朋友搬家,在石峰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办喜事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2年7月6日11时许,刘某某因女儿出嫁,在天元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4日9时许,董某某因家中办喜事,在芦淞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8日09时许,安某某因小孩结婚,在经开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9日13时许,彭某某因朋友生日,在荷塘区某街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购新车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2年7月8日13时许,陈某某因朋友购买新车,在天元区某饭店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7月25日12时许,罗某某因女儿购买新车,在荷塘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8月3日09时许,霍某某因购买新车,在荷塘区某街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霍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8月21日17时许,李某因购买新车,在董家段某街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8月27日11时许,龙某某因朋友买新车,在石峰区某小区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办丧事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 2022年7月1日8时许,罗某某因岳父去世,在荷塘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7月30日22时许,吴某某因父亲去世,在石峰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8月27日11时许,曾某因家中老人过世,在董家段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8月28日09时许,陈某因家中老人过世,在董家段某小区楼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采取行政处罚。

随地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 2022年7月2日0时许,谢某某因在家无聊,在荷塘区自家院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7月11日8时许,陈某某因好玩,在天元区某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8月20日晚,谭某某私下在荷塘区某学校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 2022年8月28日,夏某私下在荷塘区某社区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采取行政处罚。

株洲市关于禁燃的相关规定

全年禁止燃放场所

(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限制燃放区域包括:

自建宁大桥起沿南二环、东二环(包括枫溪街道办事处、董家段街道办事处辖区)、东环北路、S211、沪昆高速、石峰区株洲市界、天元区湘芸路、炎帝大道、建宁大桥合围形成的区域。以上以道路(含铁路)为边界的,均外延500米。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早上6︰00至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提倡社区、小区等人流聚集区全年禁燃)。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环保局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鼓励市民采取声、光、电产品代替传统的烟花爆竹。支持我市烟花爆竹企业积极研发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实现产业提质升级,确保“烟花之乡”品牌地位和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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